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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官:法庭展现新形象

1998-10-10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计亚男 我有话说

今年初,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并试行改革检察官制度。其主旨是建立事务检察官和主控检察官体制,以提高检察官在法庭上的公诉能力,在法庭展现新形象。

就此,笔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刑法学教授、兼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兴良。计:海淀区检察院提出的设想很新颖,请您具体地介绍一下。

陈:这个设想的核心是将现在起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分为主控检察官、事务检察官和检察书记官,由此建立刑事检察制度。这种制度确立后,就能形成一种以庭审公诉为中心,以起诉制约侦查的合理机制,从而理顺公诉与侦查的关系,使之与控辩两方庭审中的对抗协调起来。

计:是否可以这样理解,这个设想的重点是加强检察院的庭上公诉职能?

陈:是的,就是通过合理分工强化检察职能。主控检察官与事务检察官应有不同的分工。事务检察官的主要职能是在检察机关批捕后监督侦查工作,即对一个案件进行审查,看证据是否确凿充分、犯罪能否成立等。这是面向公安侦查机关的,对侦查工作起引导和制约作用,使之提供足够的证据。而主控检察官的职能是出庭执行公诉,他们是面对法庭,在庭审中形成与辩方律师的对抗。所以,对主控检察官的要求很高。要培养一批专家型检察官,他们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,还要有机敏的反应能力和出众辩才,能够在法庭上充分摆事实、讲道理。

计:在实际生活中,检察官在法庭上似乎无所作为,往往是沉默寡言的公诉人与口若悬河的辩护人形成鲜明对照。对这个现象您是怎样看的?

陈:这种现象很普遍。过去公诉人检察、起诉由一个人承担,一般是重审查、轻出庭,也就是把事先写好的公诉书看得很重,上法院去开庭只是走个过场。开庭前,案卷里都写得很清楚,把案卷交给法官,让法官慢慢看,就知道什么是犯罪、什么不是犯罪。由于长期以来形成了这种惯例,检察官在法庭上的表现就不那么重要了。不是检察官不会说,而是不愿意多说,或者不必多说,甚至有时给人造成不讲理的印象。而被告的辩护律师常常表现得能言善辩。

计:原因在哪里呢?

陈:这种情况的形成,并不都是检察官的素质问题。有的人在当检察官时看不出能言善辩,但改行当律师后就很能说。在很大程度上,这是制度不完善造成的。在过去的审判制度下,法官是通过看案卷来判决的。检察官只要把案卷整理完,移交法院就行了,不需要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地指控犯罪、展示证据。律师则有些不同,他们没有什么特权,只是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。尽管律师在庭外也要与法官进行沟通、交换意见,但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在法庭上表现出来的。

计:根据您的看法和了解,如果海淀区检察院的设想全面实现,检察官的作用在法庭上会有哪些新的改观?

陈:现在,刑事诉讼进行了庭审改革,询问被告、指控犯罪的任务主要由检察官来承担。这种变化必然要求检察官相应地改变工作重心,就是由过去案前的书面审理,转到在法庭上展示证据,通过与辩护人的辩论来说服法官,认定犯罪。

这样的话,检察官必须把掌握的证据在法庭上展现出来。打个比方,就是像演戏一样演出来。如果有证据能证明被告有罪,你没有讲出来,或者表现不好,公诉不力,被律师驳倒了,结果法院确认下来,照样不是犯罪。换句话说,检察官在法庭上表现与认定案件有罪成正比。这对检察官来说,既是压力又是机遇。可以这样说,在过去的制度下,很难培养出优秀的检察官。检察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不鲜亮,远不如律师那么引人注目。我们提出这一设想就是适应庭审改革,以更好地使检察官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能。重要的是把正确的观念付诸于检察和审判实践。案卷里有罪与法律上有罪是有区别的。一切证据都应在法庭上经过质证、认证才能有效,一切法理都应在法庭上进行详尽的阐述,一切构成犯罪的理由都应在法庭上进行周密的论证。唯有如此,才能真正实现程序正义。也只有在这种体制下,检察官才能像律师一样,不仅在庭外下工夫,还要在庭审中积极施展才干,胜诉在法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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